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专责单位

本公司经108年4月10日董事会决议通过设置公司治理主管,原由陈颖俊副总担任,后因职务调整,经113年1月22日董事会追认通过,改由法务处杨敏玲协理自113年1月1日担任,持续保障股东权益并强化董事会职能。杨敏玲协理为执业律师,具备公开发行公司从事法务等管理工作经验达三年以上。本公司设有公司治理兼职单位,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提供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业务所需之数据、依法办理董事会及股东会之会议相关事宜、办理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制作董事会及股东会议事录,并协助公司遵循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法令等。另设有股务室及财务部企业关系处会同办理公司治理相关事务。

 

112年度业务执行情形如下:

 

1.协助独立董事及一般董事执行职务、提供所需资料并安排董事进修:

   (1).针对公司经营领域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之最新法令规章修订发展,定期通知董事会成员。

   (2).检视相关资讯机密等级并提供董事所需之公司资讯,维持董事和各业务主管沟通、交流顺畅。

   (3).独立董事依照公司治理实务守则,有与内部稽核主管或签证会计师个别会面了解公司财务业务之需要时,协助安排相关会议。

   (4).协助安排董事(含独立董事)进行公司治理课程规划。

 

2.协助董事会及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决议遵法事宜:

   (1)向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之公司治理运作状况,确认公司股东会及董事召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治理守则规范。

   (2)协助且提醒董事于执行业务或做成董事会正式决议时应遵守之法规,并于董事会将做成违法决议时提出建言。

   (3)拟订董事会议程于七日前通知董事,召集会议并提供会议资料,议题如需利益回避予以事前提醒,并于会后二十天内完成董事会议事錄。

   (4)依法办理股东会日期事前登记、法定期限内制作开会通知、提案汇整、议事手册、议事錄并于修订章程或董事改选办理变更登记事务。

 

3.维护投资人关系:视需要安排与主要股东、机构投资人或一般股东交流与沟通,使投资人能获得足够资讯评估企业合理的资本市场价值,并使股东权益受到良好的维护。

 

4.协助内部人持股申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