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內部稽核

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及自身產業性質將內部控制制度分為銷貨及收款循環等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等管理作業,以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並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壹、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稽核室隸屬董事會,設總稽核1人,並配置符合金管會規定資格條件稽核人員若干。總稽核之任免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並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規定,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酬提報至董事長核定,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金管會規定格式、時間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會備查。

貳、內部稽核運作

一、稽核範圍
  • 本公司之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及重要營運循環及其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等。
二、稽核對象
  • 本公司各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 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子公司﹙含孫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
三、稽核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四、稽核方式
  • 內部稽核工作以定期為主,抽查為輔,稽核工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其採樣之大小,應視每一事項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及以往查核後結果之優劣判斷決定。至於稽核項目之選定,由上級主管交辦或依年度稽核計畫或由稽核人員依過去稽核結果,進行連續性稽核,若因時間及人力所限,可選定稽核項目辦理,每一稽核項目,原則上至少應於三年內被稽核一次。。
  •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須擬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 稽核人員在執行其業務之必要範圍內,對本公司各項作業、記錄、檔案及人員得安全、充分、不受限制地參與、核閱及接觸,其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如需各單位協助時,各單位應負協助之責。
五、稽核報告

本公司稽核部門應依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檢查及評估後應作成稽核報告,該稽核報告力求客觀、簡明、具建設性,並注重時效。稽核報告中之發現及建議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

六、實際運作情形
  • 稽核單位每年底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資通安全檢查及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及其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年度稽核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按計畫執行。
  • 稽核人員就計畫之稽核項目查核各作業執行情形,包括規章內容是否完善、實際作業情形、資料之正確性、作業時效及結果、以及評估其內部控制之良窳,並提出稽核報告,陳述查核結果及改善建議。
  •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 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撰寫內部稽核自行評估書面報告,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董事會通過後,陳請董事會及總經理簽字後,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公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並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