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專責單位

本公司經108年4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原由陳穎俊副總擔任,後因職務調整,經113年1月22日董事會追認通過,改由法務處楊敏玲協理自113年1月1日擔任,持續保障股東權益並強化董事會職能。楊敏玲協理為執業律師,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等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本公司設有公司治理兼職單位,由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提供董事(含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並協助公司遵循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法令等。另設有股務室及財務部企業關係處會同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事務。

 

112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如下:

 

  1. 1.協助獨立董事及一般董事執行職務、提供所需資料並安排董事進修:
    1.    (1)針對公司經營領域以及公司治理相關之最新法令規章修訂發展,定期通知董事會成員。
    2.    (2)檢視相關資訊機密等級並提供董事所需之公司資訊,維持董事和各業務主管溝通、交流順暢。
    3.    (3)獨立董事依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有與內部稽核主管或簽證會計師個別會面瞭解公司財務業務之需要時,協助安排相關會議。
    4.    (4)協助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進行公司治理課程規劃。
    5.  
  2. 2.協助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程序及決議遵法事宜:
  1.    (1)向董事會、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報告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狀況,確認公司股東會及董事召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及公司治理守則規範。
  2.    (2)協助且提醒董事於執行業務或做成董事會正式決議時應遵守之法規,並於董事會將做成違法決議時提出建言。
  3.    (3)擬訂董事會議程於七日前通知董事,召集會議並提供會議資料,議題如需利益迴避予以事前提醒,並於會後二十天內完成董事會議事錄。
  4.    (4)依法辦理股東會日期事前登記、法定期限內製作開會通知、提案彙整、議事手冊、議事錄並於修訂章程或董事改選辦理變更登記事務。
  5.  

  1. 3.維護投資人關係:視需要安排與主要股東、機構投資人或一般股東交流與溝通,使投資人能獲得足夠資訊評估企業合理的資本市場價值,並使股東權益受到良好的維護。

 

  1. 4.協助內部人持股申報作業